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

2012-05-19 16:19 | 阅读: 11.9K+

来源: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作者: administrator

  第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

  第六十六条 为了保证总预算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准确、安全,省级(含省本级)以上财政部门必须制订相应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。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相应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。

  第六十七条 随着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开发和运用,各级总预算会计人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,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。

  第六十八条 总预算会计电算化软件,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,并经财政部鉴定通过后,才能投入使用。

 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

  第六十九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。严格依法办事,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,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及时向领导反映。

  第七十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自觉接受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,按规定向审计及监察部门提供有关资料。

  第七十一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对用款单位拨出款项的管理,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单位的用款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

  第十三章 附 则

 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,按财政部发布的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处理。会计档案的管理,按财政部、国家档案局颁发的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  第七十三条 有关预算外资金的核算,由我部另行发文规定。财政周转金由专设的周转金管理部门管理的,其核算应由周转金管理部门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。

 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财政部。

 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。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《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》及有关补充规定,同时废止。

  附件一 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凭证

  一、原始凭证

  各级总预算会计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:

  1.国库报来的各种收入日报表及其附件,如各种“缴款书”、“收入退还书”、“更正通知书”等。

  2.各种拨款和转账收款凭证,如预算拨款凭证、各种银行汇款凭证等。

  3.主管部门报来的各种非包干专项拨款支出报表和基本建设支出月报。

  4.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。

  一、原始凭证

  各级总预算会计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:

  1.国库报来的各种收入日报表及其附件,如各种“缴款书”、“收入退还书”、“更正通知书”等。

  2.各种拨款和转账收款凭证,如预算拨款凭证、各种银行汇款凭证等。

  3.主管部门报来的各种非包干专项拨款支出报表和基本建设支出月报。

  4.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。

 

编辑: administrator 2012-05-19 16: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