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告知书

2014-12-09 16:12 | 阅读: 794

来源: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 作者: xukun

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告知书

尊敬的纳税人:

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,切实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,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告知如下:

 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《实施条例》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14] 34号),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:工业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月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,月平均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;其他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月平均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,月平均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,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,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,即: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(含10万元),减按10%征收企业所得税;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,减按20%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 二、查账征收企业,核定征收企业,新办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
 三、预缴申报时,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(含10万元)的小型微利企业,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(查账征收企业为累计实际利润额,定率核定企业为累计应纳税所得额,下同)不超过10万元的,减按10%征收企业所得税,累计实际利润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,减按20%征收企业所得税;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,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在0-30万元内的,减按20%征收企业所得税;新办企业按照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执行。

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,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,按照调整后的定额征收。

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,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,应按规定补缴税款。

四、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,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,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,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,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,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、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。

五、请符合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和年度申报时积极享受政策优惠。

 
 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昆明盘龙区国家税务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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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 xukun 2014-12-09 17:03